1.
本院民國112年7月13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編號1土地上有數棟建物 (協和路5號等)坐落、編號2土地為空地(長條形走道)、編號3土地現況為部 分空地、部分紅磚房坐落等語。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標的為為宅地及道路 地、地形呈梯形等語。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惟主張優先承購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就其有應 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選擇其中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購,但主張優 先承購權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購權時, 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該其餘標的,請投標人及共有人注 意。六、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編號
4.
3土地上有建物坐落,該建物不在拍賣範 圍,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6.
3土地上有建物坐落,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 04條第1項、民法第426之2條第1項規定者,則建物所有權人對土地有優先 承購權,其優先順位並優先於共有人。惟主張優先承購權者需提出為建物 所有權人、建物坐落土地之地號及建物就坐落土地之使用權源符合上開規 定之證明,如有爭議,仍以實體判決為準。又如建物所有權人就該地號行 使優先承購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標的,請投標人注 意。
7.
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編號1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商業區、編號
8.
3土地之使 用分區為道路用地,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本件土地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 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2.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