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8月10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3筆土地上坐落有門牌號碼光明路 168巷10號、10-1號等建物。又據鑑價報告所載,3筆土地位於梓官區光明 路與禮仁路之東北側,臨光明路168巷及174巷之土地,近鄰蚵寮國小、梓 官區農會;現況有一棟3樓透天建物坐落於3筆土地上,編號1土地另有坐落 一棟倉儲使用建物及部分空地供停車使用,編號
4.
3土地大部分為空地; 編號1土地北側臨光明路174巷(1.5公尺),編號3土地南側臨光明路168巷 (1.5公尺),編號2土地未臨路,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 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 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 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 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 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 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 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 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 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建物所 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 買受其餘部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 為準。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