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現場查封時,經本院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估價師至現 場,地政人員現場指界陳稱:1035地號位於基隆市中山區中和路39號建物西 南方約55公尺處,其上部分為門牌號碼基隆市中山區中和路40之1號建物之部分基地、部分為空地、草地,臨基隆港西岸聯外道路;1036地號位於上開 建物西南方約50公尺處,其上部分為空地、部分為雜木林,無路可達。上 開二筆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2.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 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 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3.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故原拍定 人有無法在短時間內經本院通知繳清尾款並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 能性存在,是請投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 另行通知原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