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債務人弟弟在場稱:拍賣建物及左邊房子,原來做工廠,現在閒置中,目前由其使用中;嗣後承租人 有提出租賃公證書,租賃期限至114年5月27日,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拍賣建物座落基地係第三人所有,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然須提出證明資 料始得准予聲請。
3.
拍賣建物坐落土地法律關係不明,該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拍定後是否有遭拆屋還地之虞,拍定人請自行 查證。六、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 院權責無關。
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 求撤銷拍定。
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 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