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87年8月13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2.
861-2地號 土地均為道路,84年6月19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3.
894-2 地號土地為鋪有柏油供道路使用之空地;嗣本院於112年7月11日履勘調查 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861地號土地為南大路878巷1弄巷道,861-2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南大路878巷1弄14號房屋旁,其上有車庫坐落,
4.
894-2地號土地均為南大路904巷之巷道。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 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5.
本件分甲、乙、丙二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 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6.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六、優先承買權:本件光鎮段861-2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 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之規定者,得主張優先承 買權(僅限於861-2地號土地),就乙標其餘標的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