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標拍賣土地於112年7月26日查封時,據地政事務所人員陳稱:新北市永 和區(下同)福和段1043地號土地(下稱1043土地)位於永貞路10巷4號至 11號門前巷道。惟土地確切位置、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不易以文 字完整敘明,應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前 往現場察看,以決定是否投標。
2.
甲標因係拍賣1043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 點交。
4.
甲標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者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 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倘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因故不得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5.
1043土地如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 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