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關係人范XX在場持鑰匙開門,其稱拍賣標的由其原由其購買,登記於關係人曾XX名下,後信託於本件債務人名下。拍賣標的現由關係人范XX之父母使用,關係人另稱拍賣標的有坡道機械停車位。惟拍賣標的之停車位並未載明於謄本,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況、編號、有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約決定,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清楚,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就停車位所為註記為關係人陳稱,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就此亦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
2.
本件查封時拍賣標的由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予點交。
3.
另鑑定報告勘查並未入室,無法得之勘估標的內部是否有嚴重漏水、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事宜,僅以外觀現況判斷。又查詢公開資訊網站,現未查得本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非自然死亡之列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
4.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5.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六、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6.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