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53建號建物113年6月12日假扣押案件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由其自行居住使用,114年1月13 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之子亦在場稱為自住,故本件拍定後點交。
3.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575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羅斯福路3段7號至9號之建物前之道路用 地,其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其上無建物,因與本件拍賣標的應一併為 移轉登記,故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4.
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 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 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