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011建號目前係第三人王OO向債務人承租作為倉庫使用,租賃期間自111年8月5日起至116年 8月4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43,000元。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且建物共有人有無分管協議不 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結果,表示皆無海砂屋、地震、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 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至於是否為輻射屋,經核能安全委員會函覆結果,該屋未 包含於其放射性汙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 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另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 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