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均為門牌號碼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 55巷13弄1號起至55巷3號前之既成道路。445-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敦化南北路 特定專區(B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原屬第參種住宅區),445-
3.
4 45-7及445-8地號土地則均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4.
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9月24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46156408號函 覆:「445-2地號土地經檢視70使字第0436號使用執照(67(大安)(信)字第0052 建造執照)1層平面圖標示為「現有巷」,該地號現有巷認定,係為設計建築師 依當時現況所做調查並繪製相關圖說。」
5.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 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 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 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 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 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