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1樓,據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稱,現出租與其作7-11便利商店(即復春 加盟店)使用,租賃期間自112年11月18日至118年11月17日止,租金為每月575,000元,訂有經 公證之書面租賃契約可稽,故拍定後不點交。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參種商業區(原屬第貳種商業 區)。
3.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 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7月16日北市消調字第1133033482 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查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所 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 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66年1月7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 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113年7月16日北市警松分刑字第1133055648號函覆,未發現有非 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7月18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36146943號函覆,非 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 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 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本件係拍賣共有物全部持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824條第7項、最高法 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