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1678建號建物據債務人代理人稱由債務人自住使用,無出租他人,不確定有 無車位、管理費。47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 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
3.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 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1月26日北市消調字第1153000355 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本件建物係70年10月8日完成,依核能安全委員會公告, 主要發生於71年至73年間建造或完工之建物,其他年份未進行輻射普查;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中山分局115年1月26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53001765號函覆,詢問10樓某戶住戶(資料拒留)表 示不清楚;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5年1月20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56008083號函覆,非該處 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 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本件拍賣1678trial有權全部,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