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1571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履勘時大門無人開啟,會同員警請鎖匠開門入內。 經地政人員測量,表示並無增建。五樓無門牌,經詢問三樓住戶,稱樓梯上來後依序為6號、4 號、4號之1。另建物共有人李建明具狀陳稱現由其及建物共有人李淑真及其子居住使用,債務 人李淑慧未居住於此。261地號土地位於第三種住宅區,但是否在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應 依建築線或俟地籍測量分割後,再確定)。
3.
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 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 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