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107建號建物現場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部分由其自行居住使用,另出租房屋部分予四 人,其中第三人陶○雄已於115年6月30日租期屆滿搬離;703室由第三人林○章承租,租約自11 4年10月10日起至115年10月9日止,每月租金10000元、水費200元、電費800元,若開冷氣加收 電費1200元,另管理費、瓦斯費由出租人負擔;704室由第三人曾○仁承租,租約自114年9月5 日起至115年9月4日止,每月租金6000元、水費200元、電費800元,若開冷氣另計電費,另管理 費、瓦斯費由出租人負擔;B室由第三人黃○景租約自115年5月1日起至116年4月30日止,每月 租金7000元,每月水費300元、電費800元,若開冷氣加收電費1200元,另有管理費300元、清潔 費300元,均訂有書面租賃契約可稽。無停車位,無增建,靠近陽台處有漏水情形。本件係拍賣 建物所有權全部,且該建物部分於114年8月1日查封後始出租或租期屆至後再承租予他人使用, 故拍定後點交。
3.
523-1地號土地現場指界發現上有門牌號碼臺北市中山區新生北路3段41-49號建物及停車 場,據債權人陳報該停車場係大樓全體建物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現由大樓管理委員會規劃停 車位出租停車使用;又據皇宮大樓管理委員會函覆,停車位共有地上33位、地下室58位,共計9 1位,全部由管理委員會管理出租,所有收益均納入管理委員會公基金收入。523-1地號土地使 用分區為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及第三種住宅區。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 交。
4.
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5年3月12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56014000號函覆,本件拍賣標的5 23-1地號土地係67使字第401號使用執照(64建(中山)(圓)字第022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
5.
本件拍賣標的2107建號建物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3月10日北市消調字第1153001 045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5年3月13日北市警中 分刑字第1153005889號函覆,經訪查總幹事稱10幾年前7樓(非本件拍賣標的)曾有自殺事件;經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5年3月11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56014001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 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 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 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