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查封時,承租人「皇家聯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在場稱建物係由皇家聯合 國際有限公司向債務人法蘭克有限公司承租,建物現由承租人占有使用中,並提出經公證之房 屋(酒窖)租賃契約書為證。1750建號建物(一樓)可由內梯進入1749建號建物(地下室), 並無外梯可通往地下室。據承租人陳報地下室現作為酒窖使用,而一樓包含一庭院平面停車 位,現由承租人使用中。
3.
依上開租賃契約所載,租賃期間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至124年4月30日止,租金每年新臺幣 24萬元(未稅),押金新臺幣10萬元。
4.
本件標的經函詢相關主管機關後,查復無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海砂屋、地震受創 之紀錄,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地 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建物現由承租人占有使用中,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