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1790建號建物現出租予第三人優秀旅行社經營旅社使用,租期自113/4/1起至 114/3/31止,每月租金25,000元;標的1807建號建物為地下室,由全體所有權人以天祥大樓地 下停車場名義共同出租做為停車場使用,總共17個停車位,其中債務人有6個車位(編號為2號、 6號、8號、10號、12號及16號),其所得收益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2.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 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3月3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10739號函覆,自 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4年3月3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4304 7811號函覆,經派員訪查,在場人表示無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3月1 0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087494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 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 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3.
本件係拍賣1790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雖該建物於查封前已出租予第三人使用,惟租賃期 限已屆滿,兩造間租賃契約之默示更新仍不得對抗查封之效力,故拍定後點交;標的1807建號 建物該車位應有部分類似區分所有建物且有獨立使用性,故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係以 天祥大樓地下停車場名義共同出租,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