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929建號建物現場查封,債務人於現場稱該拍賣標的係為自住,後陽台有部分水泥掉落, 經地政人員測量,建物前後陽台均為未辦理保存登記之部分,債務人稱房屋無漏水、無非自然 死亡之情事,本件拍定後點交。
3.
3465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12月26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46054918號函 所載,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3條,其建築完成時間無法判斷, 且其材質非屬新穎者,得拍照存證,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風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 意。
4.
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 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 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另債權人、債務人若認有影響交易 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無擔保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