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3172建號經本院現場查封,經檢視7樓無增建,頂樓為增建,有獨立出入口,內部不相通。 債權人在場陳稱7樓客廳及其中一間小房間內部有漏水、壁癌情形,並表示目前7樓無人居住使 用,現場為三房二廳二衛格局(含前、後陽台)。頂樓增建部分目前無人居住使用,現場為二房 一廳一衛一廚房格局。故本件拍定後點交,惟屋內動產非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留有價值 之遺留物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並拍照、造具 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由當事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請應買人注意。
4.
6602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屋頂垂直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 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存證處理,有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4月28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4602027 1號函,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5.
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 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有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8月27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16 309號函、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9月1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038757號函、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松山分局114年9月2日北市警松分刑字第1143015968號函,另經本院職權查詢行政院核能安 全委員會網站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 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70年12月31日, 非屬前揭公告區間,故核能安全委員會並無進行輻射普查,如有輻射偵測之需要,可洽請經核 能安全委員會認可之「合格輻射防護偵測業者」,進行自費檢測,拍定後不得請求撤銷拍定, 另有核能安全委員會114年9月16日核輻字第1140013711號函指出該建物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汙 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 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頂樓未登記部分,除本院現場測量61.98平方公尺(即6602建號部分)外,於本院112 年度重訴字第402號判決測量時尚有平台面積6.94平方公尺,經本院會同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 所、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現場履勘,建管處表示該平台為屋頂,地政人員則表示此為無法 登記之屋頂露台,該平台部分是否仍為應買人可得使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 意。
10.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 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