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115建號經本院現場查封,債務人在場陳稱,房屋原為被繼承人李O華居住使用,於113年 過世後即無人居住,遺留許多垃圾及雜物。現已斷水斷電,並無稱建。本件拍定後點交。
3.
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 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 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4.
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2月6日北市消調字第1153015049號函表示,2115建號於98年至11 1年間曾發生5起火災,火災時間分別為98年11月16日、101年8月25日、106年12月30日、111年3 月16日、111年12月20日。上述5件火災經消防人員到達現場處理均為廚房煮菜燒焦,未造成其 他延燒,無死傷情形。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9.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遺產)案件,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 人為公同共有人外,公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