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拍賣標的4558建號建物為中山區林森北路604號,604號、606號之
2.
2樓 為打通狀態,604號建物位於進入大門之左側,建物外掛有招牌綺麗珊瑚珠寶,據建物現有使用人周美 珠陳述該招牌為前房客所有,其與第三人呂憶菁因與債務人有債務關係,債務人自112年2月開始將系 爭建物之
3.
2樓部分讓其與第三人呂憶菁使用迄今;依鑑價報告所示,系爭建物為4層樓透天建物,且 經法院現場履勘該建物之
4.
4樓目前亦有人居住使用,4樓有內梯通往頂樓;標的11035建號建物為增 建部分,包含
5.
4樓後方及4樓頂。另依第三人洪為杰、洪睿宇陳報因債務人與其家族間有債務 關係,債務人承諾將系爭建物之2樓全部交予第三人洪為杰使用、建物之4樓全部交予第三人洪睿宇使 用,其等自106年起已占有使用迄今。
6.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 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9月4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41537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 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9月5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155613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 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4年9月8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43075336號函 覆,經本分局派員查訪,在場人表示無相關非自然死亡情形。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 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 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本件係拍賣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惟該建物於查封前業經第三人占有使用迄今,故拍定後不點 交;另拍賣之11035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9月17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46039092號函所 示,標的11035建號建物即
8.
4樓增建部分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為防火巷及其他(天 井),為其他特殊專案情形處理,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3條:其建築完成時間無法判斷且其材 質非屬新穎者,得拍照存證;4樓頂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為屋頂,屬既存違章建築,依臺北 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25條:既存違建應拍照列管,是拍定人須自負日後恐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投標 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