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trial的分割為四個辦公室出租使用,分別為509A辦公室現出租與「勁祥企業有限公 司」作使用,租賃期間自106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租金為每月10,000元;509辦公室 現出租與「永心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作使用,租賃期間自110年9月1日起至111年2月28日 止,租金為每月15,000元;509-1辦公室現出租與李○鴻作「香港寶石鑑定所」使用,租賃期間 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租金為每月33,000元;據債務人即共有人蘇琦祥稱前揭 租賃契約現以不定期租賃存續中,仍由承租人占有使用中,故拍定後不點交;509-2辦公室無懸 掛招牌。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商業區。
3.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 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核能安全委員會年月日核輻字第號函覆,該建物無輻射偵 測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11月28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36193548號函覆,非該處列 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11月27日北市消調字第1133054463號函 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3年11月 28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33079043號函覆,未發現非自然死亡之紀錄。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 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本件係拍賣共有物全部持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824條第7項、最高法 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