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454地號土地其上為水仙大廈大樓。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肆種商業區。
3.
454地號土地部分係屬65使字第0692號使用執照(62建(大安)(信)字第0009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三項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如有多數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因承買計算比例及法律關係複雜,確認承買比例可能須多時日,故拍定人有無法於短時間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請應買人注意。
4.
於拍定後經公告,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人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三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另通知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