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查封時,第三人林0弘在場稱,「13樓之1」、「13樓之2」建物係由原所有權人即 信託財產委託人李安曦(即李逸詩)無償借用予其使用,現由其居住使用,二建物打通使用, 僅留有「13樓之1」建物之出入口,並有陽台外推情形,經地政人員到場履勘確認非增建(面積 未增加)。另第三人陳稱建物內有地震受損,牆壁部分有龜裂情形。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 應自行查明。
3.
1993建號建物為地下三樓編號23號之坡道平面停車位,據第三人稱現無人使用,亦無出租 予他人。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標的經函詢相關主管機關後,查復無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海砂屋、地震受創 之紀錄,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地 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9.
1799建號建物於查封前由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1993建號建物拍定後依 現況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