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666建號建物114年8月26日現場查封時,債權人即建物共有人稱為自有使用,114年10月14 日現場履勘時,建物共有人將鑰匙交由管理員,經管理員開鎖入內,已空置10多年,無人居住 使用,並已斷水斷電,本件拍定後點交。
3.
債權人即建物共有人稱建物並無發生火災及非自然死亡事件,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 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 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 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