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660─1及663地號土地其上為門牌號碼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320巷18號建物占用;2658建號建物,據在場第三人曾太太(即債務人之伯母)稱現無人居住使用,屋內有水電但無瓦斯。前揭建物經659─
3.
660及661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張莊○子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函覆無出租或出借之法律關係,惟確切之占有使用實體權源,須拍定人自行釐清,且上開地號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注意。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4.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11月14日北市消調字第1133052633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案件紀錄;經查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所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依鑑價報告所載按臺北市都發局歷史圖資資料,該建物57年即已存在;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3年11月18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33060560號函覆,未建構非自然死亡案件之相關資料庫,另查該址無是類案件報案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11月21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36188846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拍賣之2658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11月11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36049133號函,建物為整幢違建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存證辦理,請應買人注意。
6.
基地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之1條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之優先承買權。
7.
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