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683建號建物經法院105司執全152號假扣押案件於105年3月4日查封在案,105年4月7日假扣押案件現場查封時,第三人陳淑禎在場稱債務人作為辦公室使用中,本案113年10月15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林淑敏在場,現場打通使用,2679建號建物用木板封住隔成2間,一部分與
3.
2683建號建物打通使用,共用一個出入口,打通使用部分可重新封住,開啟原有大門獨立使用,目前為空置,內有放置部分雜物,門口已無門牌,大門內部份作為茶水間使用,其打通使用部分由拍定人自行處理回復原狀之問題,故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4.
假扣押案件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70─3地號土地上有一地上物(招牌為QQ粉圓)部分占用使用,係拍賣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因本件拍賣標的應一併為移轉登記,故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
據債務人在場表示建物並無發生火災及非自然死亡事件,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