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580地號、595地號、1192地號、2414建號、2620建號經本院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王O 羚即債務人之股東在場陳稱,2414建號建物係由其婆婆居住使用,經檢視無增建,拍定後不點交;2620 建號為車位,車位號碼為57號,雖係拍賣應有部分,因停車位為類似區分所有建物,可獨立使用,故拍 定後依現況點交,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3.
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 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 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