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4963建號建物經法院105司執全152號假扣押案件於105年3月4日查封在案,105年4月8日假扣押案件現場查封時,第三人黃敏芳在場稱地下層係為停車位,出租他人使用,為坡道式平面停車位;本案113年10月15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之配偶林淑敏在場稱為地下2樓之停車位,車位為7號,目前空置,無人使用,雖係拍賣應有部分,因停車位為類似區分所有建物,可獨立使用,故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3.
據債務人之配偶林淑敏在場表示建物並無發生火災及非自然死亡事件,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