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1508建號建物位於臺北市松山區「建成花園廣場D棟」,現由債務 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無出租予他人;系爭建物兩戶相通,共用一大門,依法院114年10 月2日不動產查封筆錄所載,臥室有因地震造成多處牆面龜裂情形。另該建物配賦有一坡 道平面停車位即標的11171建號建物,位於地下二層,車位編號52號,為固定車位,據 債務人稱出租予第三人林O霖,租期自民國114年4月15日起至115年4月14日止,每 月租金新臺幣8,000元。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商業區(民生社區特定專用區)。
4.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 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10月8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47948 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114年10月15日 北市警松分刑字第1143054048號函覆,查於104年迄今期間110報案紀錄,該建物內皆 未發生非自然死亡案件。
5.
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10月9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167463號函覆,該建物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惟其中
6.
11510建號係屬本市403地震黃單列管建築物。因債 務人表示臺北市403地震列管黃單建築物清冊(更新日期115年5月7日)已解除
7.
11510建號之黃單列管,法院乃再次向主管機關查詢,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5年6 月25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56029441號函覆,本件建物均非列管震損建物,惟該建物是否 屬地震受損建築物,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
8.
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 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 主張。
10.
11508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拍定後點交;另標的11171建號係 拍賣停車位,故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因租期業已屆至,故拍定後點交,請投標人注 意。
12.
本件拍賣標的18382建號建物位於臺北市松山區「新光民生廣場華廈」地下一層,現為停 車場,債務人所有一坡道平面停車位,車位編號46號;據債務人稱系爭車位現由債務人 經營之公司即賀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無償使用,約二十年前開始使用迄今。土地使用分區 為第三種商業區(民生社區特定專用區)。
13.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受創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 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10月9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167463號函覆,該建物非該處 列管之海砂屋、非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4.
本件標的18382建號建物係拍賣停車位,故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因於查封前即由賀 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無償使用,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