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668建號建物經法院105司執全152號假扣押案件於105年3月4日查封在案,105年4月7日假扣押案件現場查封時,第三人陳淑禎在場稱作為辦公室使用,2666建號建物由債務人黃國豪出租予第三人煜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租期自105年2月1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止,租金每月27000元,2668建號建物由債務人毓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出租予第三人煜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租期自105年2月1日起至114年9月30日止,租金每月42000元;本案113年10月15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林淑敏在場稱建物打通使用,共用一個大門,原2666建號建物之大門封住,目前由第三人煜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其打通使用部分由拍定人自行處理回復原狀之問題,因租期皆已屆滿,不得對抗查封效力,故本件拍定後仍依現況點交。
3.
假扣押案件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70─3地號土地上有一地上物(招牌為QQ粉圓)部分占用使用,係拍賣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因本件拍賣標的應一併為移轉登記,故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4.
據債務人在場表示建物並無發生火災及非自然死亡事件,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