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據債務人稱,現由其與家屬自行居住使用。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使得作為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肆種住宅區)。
3.
經現場履勘,建物有細微裂痕。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7月1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13703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案件紀錄;經核能安全委員會114年10月21日核輻字第1140015302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汙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4年7月3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43015929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7月4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029876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或本公司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本件拍定後,除共同使用部分2521建號之持分查無明確之分管契約故不點交外,其餘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