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不居住於此,該建物出租與第三人居住使用,然拒絕讓執 行人員入內檢視,債權人於現場則稱該建物為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經本院囑請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中山分局派員實地履勘現場結果:據大廈管理員稱該建物為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如上開查 報屬實,拍定後點交;如查報不實,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用,則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應 自行查明使用情形。又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債務人或第三人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 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
3.
本件建物查封時,建物無大門,僅以黑布遮掩,又債務人稱大樓水管有破洞,導致建物有 淹水情事,惟拒絕讓執行人員入內檢視。另依鑑定報告記載,本件建物門口及外面堆滿雜物, 正常出入動線受阻。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 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