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40─1地號土地係位於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269巷3弄之巷道,土地使用分區為第貳種商業區與第三種住宅區。
5.
140─1地號土地據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4月1日函覆,係63使字第0142號使用執照(60建(松山)
6.
字第082號建築執照)建築基地外之私設道路,非屬建築基地建物之一部分,非屬法定空地,故無民法物權編施行法8─5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
7.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剩餘之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8.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9.
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如上所載,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布實施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其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13.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