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415地號係門牌號碼吳興街156巷65弄23號 前方之道路用地,即同街156巷65弄17-1號起至23號前方,其上無建物坐落。系 爭土地經本院113年訴字第4174號判決確認為臺北市政府64使字第1366號使用執 照建築基地之私設道路,非屬法定空地。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3.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 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4.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全部,因屬道路用地,拍定後依現況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