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476地號土地位於國中路86巷1號、3號、5號建物前方道路用地。上無建物占用。
4.
拍賣標的現場履勘指界時,據地政人員稱,477地號土地位於國中路104巷2弄19號至28號間之道路用地,沿著林森路20巷13弄至國中路86巷5號之ㄇ型道路用地。部分遭國中路104巷2弄19號及8弄20號、22號建物之後方所占用。上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建物坐落之使用權源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本件於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9.
477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議價購、徵收在案。六、本件標的土地,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表示,經查該局使用執照存根等查詢系統,476地號為65使字第1760號使用執照(64建字第2505號建造執照)核對結果,部分土地屬該照申請範圍建築基地、部分土地依65使字第1760號使用執照(64建字第2505號建造執照)及65使字第1761號使用執照(64建字第2504號建造執照)圖說所示為類似道路(私設道路),已為建築使用之土地,屬法定空地。477地號為65使字第2065號使用執照(64建字第2897號建造執照)核對結果,部分土地屬該照申請範圍建築基地、部分土地為既成巷道、部分土地依65使字第2065號使用執照(64建字第2897號建造執照)圖說所示為類似道路(私設道路),部分土地依65使字第1760號使用執照(64建字第2505號建造執照)及65使字第1761號使用執照(64建字第2504號建造執照)圖說所示為類似道路(私設道路),已為建築使用之土地,屬法定空地。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
10.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1.
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3.
刊登於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