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於永和區中正路742號,稱位於凱旋大 廈1樓內之6.5公尺放置發電機之處;另據鑑定機關至現場勘查,本件土地位於 門牌永和區中正路742號(凱旋大廈社區)之發電機哭間使用中,惟實際使用狀 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 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係拍賣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 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係依擬定永和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98年3月17日)編訂為 商業區,有新北市永和區114年6月6日新北永工字第1142194234號函可稽。使用 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 拍定。
4.
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 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6.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 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 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