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946建號目前係第三人尹OO向債務人承租作為住家使用,租賃期間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6年 7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54,000元,浴廁地板及主臥室牆壁均有漏水情形,有一陽台。本件 係拍賣應有部分,且建物共有人有無分管協議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2.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結果,表示皆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受創及建物 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 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3.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 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另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 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