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執行人員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即繼承人江依庭、江律宏在場陳稱,3484建號由其二人 與家人共同居住,屋內客廳、廚房、房間等多處天花板有漏水。另原有五樓內梯通往五樓樓頂 增建物(即5047建號及5166建號),但內梯現已封閉,五樓樓頂增建物為第三人陳○菁居住, 並稱五樓頂建物係由其兄陳○文出資增建。惟查本件五樓建物係調本院90年民執全字第1725號 假扣押卷、五樓頂樓增建係調100年度司執字第49932號卷執行,五樓頂樓增建物於查封時已由 第三人陳○菁居住,故3484建號拍定後點交、5047建號及5166建號拍定後不點交。又占用人主 張五樓頂增建物(即5047建號及5166建號)為第三人出資等情,屬實體爭執,應另以訴訟釐 清,併予敘明,請應買人注意。
2.
本件係拍賣限定繼承人繼承之財產,限定繼承人雖列為執行債務人,惟其僅就遺產負物之 有限責任,與一般負無限責任之債務人性質不同,應准其應買及准其行使優先承買權(最高法 院108年度台抗字第590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本件債務人即限定繼承人江依庭、江律宏有優先 承買權。本件拍定後尚須進行通知行使優先承買之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拍賣標的5047建號、5166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 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依據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9月26日北市 都建查字第1146040892號函覆,屬垂直增建違章建築之新違章建築,應限期強制拆除,故拍定 人須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4.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 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查無相關資料。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 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