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3165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履勘時另一債務人表示有出租他人,再由他分租給 其他人,租期5年,無停車位,另系爭建物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第三人鄰居郭先生 表示應有出租外國人,在場人周小姐表示確有外國人出入。屋內有樓梯通往8樓增建部分即4874 建號。60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肆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肆種商 業區使用)(原屬第肆種住宅區)及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3.
612地號土地使用 分區為第肆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肆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肆種住 宅區)。
4.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 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9月9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16143號 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核能安全委員會114年9月10日核輻字第1140013549號函 覆,無輻射偵測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4年9月9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43021584 號函覆,於110年1月3日曾有自殺通報,惟經到場員警查證後係屬感情糾紛之誤報;經臺北市建 築管理工程處114年9月11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040615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 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 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 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