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本件房屋於本院履勘時,在場人張美鳳陳稱現由債務人之親屬臨時借用使用中。 2.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7.
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均不明。應買人應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 條之1 第3 項「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 帶負清償責任」規定之適用問題。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 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是否曾 檢測為海砂屋經列管等,經各該主管機關回覆經本分局派員查訪在場人表示不清楚有無非自然 死亡記錄、自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記錄;非列管之地震受創之建築物(惟該建築物是否有高氯 離子混凝土、地震受創等情,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然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 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 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 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 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 定;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始為投標,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