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其上坐落門牌號碼「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222巷6號、7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6號建物所有人黃○松稱其為土 地共有人,惟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上開房屋座落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 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但是否在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應依建築線或俟地籍測量分割後,再確定。 六、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 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8.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依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 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 點第11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9.
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依標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 以清償全部債權、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 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