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寶元段480地號土地位於480-1地號土地 旁,現為空地;480-1地號土地部分為新北市新店區寶元路一段107號占 用,其餘為空地;486地號土地為空地;486-4地號土地部分為新北市新店 區寶元路一段105號(即福德宮)占用,其餘為空地;486-5與486-6地號 土地為新北市新店區寶元路一段105號之1(即劉氏家廟)部分占用,土地 使用分區皆為學校用地。惟前開建物占有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須 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法律關係,請應買人注意。
4.
486-5地號土地為捷運系統工程穿越地,依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12年2月16日北市捷規字第1123002540號函、114 年12月30日北市捷規字第1143025695號函所示,
5.
486-5地號土 地為臺北市政府環狀線第二階段景美溪~Y6站捷運工程穿越地,應發給之 註記補償費新臺幣439,775元前已依本院111年12月21日北院忠111司執亥 字第98110號執行命令辦理扣押,並於112年1月11日將補償費撥付本院指 定帳戶,已無補償款可領取,請應買人特別注意。另經註記為捷運系統工 程穿越地者,非屬地上權或或其他物權,尚無民法規定之物權效力。
6.
依新北市新店區公所115年1月5日新北店工字第1142439363號函,寶元段48
11.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不含地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 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 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買。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 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之規定,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 買權。
12.
上開不動產6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15.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 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 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