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78-1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 三段245號旁車庫後半部,部分為鐵皮屋占用,其餘為空地;順安段480地 號土地為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三段247巷與247巷5弄之巷道;482地號土地 為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三段247巷16號旁,部分有鐵皮屋占用,部分為道 路,土地使用分區皆為第四種住宅區。
2.
依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4年6月27日新北工建字第1141277789號函覆,478 -1地號土地係86使字第174號使用執照(84建字第890號建造執照)卷內壹 樓平面圖說所載為保留地,非屬建築基地範圍;順安段480地號土地查76 使字第25號使用執照(74建字第1828號建造執照)、76使字第29號使用執 照(74建字第1823號建造執照)、77使字第1679號使用執照(76建字第24 84號建造執照)、86使字第174號使用執照(84建字第890號建造執照)、 85使字第1535號使用執照(82建字第1630號建造執照)卷內配置圖說載明 為私設通路,查本案私設通路建築基地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申請建築, 是以非屬該照申請範圍之建築基地;482地號土地則查無申請建築執照資 料。
3.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不含地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 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 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買。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 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之規定,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 買權。
4.
上開不動產3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