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00建號建物經本院現場查封,債務人在場表示房屋皆出租給房客使用,房客係於112年開 始承租整棟,可能有轉租其他人。嗣據債權人陳報租約,房屋係由債務人曾O芸委託第三人賴O 威代為管理,賴O威將整棟房屋出租予承租人楊O堅,租期自113年3月5日起至117年3月4日止, 若無違背合約得自動續約4年(即自117年3月5日起至121年3月4日止),若無違背合約再自動續約 4年(即自121年3月5日起至124年3月4日止),共計12年,租金第一年至第八年為每月三萬四千元 整,第九年至第十二年為三萬七千元整,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經鎖匠開門檢視,一樓建物有 一間套房,後方有增建,二樓有三個房門,有一間套房,三樓為一層一個套房,均有人居住。
3.
2422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1樓、2樓後側部分經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該建 物領有62使字第1084號使用執照,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存證處理;2樓頂部份經 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屋頂垂直增建違章建築,為既存違章建築,屬影響公共安全之違章 建築,限期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