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857地號土地位於豫溪街 157巷口至豫溪街157-
3.
159-1號建物前方之T型巷 道。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本件拍賣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 點交。
7.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8.
本件標的物如債務人未到場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筆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筆 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 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 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 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 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9.
竹林段857地trial計畫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議 價購、徵收在案。
10.
本件標的土地,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表示,經查該局使用執照存根等 查詢系統,竹林段857地號土地,部分土地係屬係屬67永使字第875號使用 執照(66永建字第827號建造執照)卷內配置圖說載示之保留地,非屬建築基 地範圍,部分土地係屬同執照之建築基地,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其使用上之限制。
11.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 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2.
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 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 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 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4.
刊登於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