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304─19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台北市師大路39巷18號、20號、24號房屋前(北方)之土地,地上有詩園蒜味鹽酥雞、爪爪UNICATCH、爪哇人、SHESHOP、燈籠滷味等商店。304─
4.
304─1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屬第一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一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三種住宅區),304─19地號屬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本件僅拍賣土地,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佔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5.
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覆,304─8地號土地經68使字第1337號使用執照(67建(大安)(和東)006號建造執照)標示為保留地,非屬建築基地範圍;304─14地號土地係68使字第1337號使用執照(67建(大安)(和東)006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304─19地號係經都市計畫劃定之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6.
467─1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門牌號碼台北市師大路68巷9號、11號、13號房屋之建築基地,9號1樓為第三人王逸正承租經營小南風咖啡,租期5年;
7.
467─2地號係位於門牌號碼台北市師大路68巷16號、18號、20號、22號房屋之建築基地。
8.
467─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屬第三種住宅區,467─2屬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本件僅拍賣土地,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佔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10.
467─1地號土地係66使字第1174號使用執照(65建(大安)(和東)0064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467─2地號係經都市計畫劃定之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11.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本件304─
12.
467─1地號因係拍賣建物之基地,故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3項規定,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即建物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之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