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7月20日債權人導往現場查封,債務人妹妹表示債務人住在這裡,債務人亦到場表示尚有 其他債權人會聲請執行,房屋目前無漏水輻射屋。本件有增建,惟現實狀況如何,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注意。
2.
1754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增建部分占用鄰地,即新莊區豐年段879地號及883地號,地號所有人若有符合土地法或民法優先承買權 資格,請於收到本院第一次拍賣程序通知後10日內,向本院具狀並提出相關文件表示,逾 期不表示,本院不再通知後續拍賣程序。1754建號依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表示 為既存違建,拍照列管。
3.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六、債權人未查報系封建物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 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 向本院陳報。
4.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 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 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就代辦費用等聲明返還,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 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