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346之2號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法院112年7月7日現場指界、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46之2地號係位於新明路442號建物後方之水泥空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5.
優先承買權:346之2地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拍定人(或承受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