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2助儉1053乙

基隆市安樂區觀音段966-3地號

應買 不點交 待拍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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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3/14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3/22 ~ 2024/06/21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9.8
保證金:
2
總坪數:
1.5
坪單價:
6.7萬/坪
持分地坪:
1.5 坪
總現值:
10.2 萬
拍後增值:
0.4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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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基隆市 安樂區 觀音段 966-3地號,面積 73 m2,持分 1/15,9.8 萬
拍賣紀錄 (3)
1拍,2024/1/10,總底價 13.5萬,保證金 2.8萬,坪單價 9.2萬/坪,流標
2拍,2024/2/7,總底價 11.5萬,保證金 2.3萬,坪單價 7.8萬/坪,流標
3拍,2024/3/13,總底價 9.8萬,保證金 2萬,坪單價 6.7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5)
1.
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履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966-3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 安樂區安一路389號至399號建物後方,部分土地為前開389號、391號、395 號後方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部分占用其上,其餘為水泥空地,部分土地作 為排水道使用。」等語。
2.
依據民國110年12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966-3地號土地位處 安樂區安一路389~399號房屋後方之三角狹長型畸零地,目前為上開建物與 建物後方山坡地間之水泥狹長空地,有類似擋土牆之功能,具有坡度,應 無單獨開發之可能性,開發價值性較低。」等語。
3.
本件乙標係拍賣966-3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 拍定後均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 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 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4.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土地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 人有優先承買權;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項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 時),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 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 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 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 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 (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 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 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 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坐落建物非本件執行標的,請應買人注意。 又該建物與本件執行標的間之占用法律權源關係屬不明,應買人於應買前 應自行查明之。
5.
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土地增值 (1)
1.
基隆市 安樂區 觀音段 966-3地號
73 m2 × (1/15) × 20,900 元 - 9.8 萬元
= 0.4萬元
鄰近待拍
2024/4/30
2拍 部分點交
30.1 坪 / 373.5 萬
2024/5/3 ~ 2024/8/2
應買 不點交
3.7 坪 / 25.6 萬
2024/5/7
2拍 部分點交
22.4 坪 / 218.7 萬
2024/5/8
特拍 部分點交
2,841 坪 / 5,017.7 萬
2024/5/8
特拍 點交
31.8 坪 / 119.1 萬
2024/5/15
2拍 不點交
19.4 坪 / 275.4 萬
2024/5/15
3拍 不點交
17 坪 / 132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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