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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拍賣標的4969建號建物未配賦停車位,其使用情形如下,參酌本院110年司執字第42834 號拍賣公告所載:?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111年12月19日北市大地測字第1117016820號函所 示,約有77.52平方公尺係由該大樓之管委會、電梯、樓梯間、梯廳、公用走道使用,因於查封 前即占有使用,且屬供大樓住戶通行之公用空間,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依不動產登記謄本 之記載,騎樓登記面積68.93平方公尺,因屬公眾通行之空間,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另依民國 112年3月27日履勘筆錄所載,標的4969建號建物(除上開??部分)無人使用、已斷電,屋內放 置有三座招財物品;另現場一間房間裡面放置垃圾及雜物,該房間位於5517建號內;另有一台 東元營業用冷氣位於5511建號內;另有一台置於走道後方之冷氣冷卻水塔,位於標的4969建號 之範圍內。位於4969建物後方及右方(面對敦化南路之右方)至圍牆間空地上擺放之2台冷卻水塔 及排煙管及垃圾等雜物均非位於4969建物之範圍內。 2.據次承租人加州椰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加州椰子公司)112年10月20日陳報狀檢附之租賃 契約書所示,本件標的由債務人鄧筑?、李景美出租予承租人王帝勝,租期自112年6月1日起至 117年5月30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承租人王帝勝再出租予次承租人加州椰子公 司,租期自112年9月1日起至117年8月31日止,租金自112年9月1日起至114年8月31日止,每月 租金20萬元未稅,稅金由加州椰子公司負擔;自民國114年9月1日起至117年8月31日止,每月租 金22萬元未稅,稅金由加州椰子公司負擔。租金之給付:前兩年以每一年為一期,承租人加州椰 子公司應於每年8月31日前一次支付年度租金240萬元。又承租人王帝勝與次承租人加州椰子公 司另簽立增補協議書,雙方合意修正為自112年10月1日起至115年9月30日止,每月租金20萬元 含稅,租金是2年給付一次,第一期簽約給付一年租金,第二年租金在起租日112年10月1日給 付。因本院分別於民國110年1月27日以110司執全寅字第46號將債務人李景美、民國110年3月31 日以110年司執全字第150號將債務人鄧筑?所有本件不動產實施查封在案,而上開租賃關係均 成立於本院查封登記之後,不得對抗查封之效力,故拍定後應予點交,惟由該大樓之管委會、 電梯、樓梯間、梯廳、公用走道使用約有77.52平方公尺及騎樓登記面積68.93平方公尺之部分 則不點交。 3.本件雖有第三人恆生鑽石股份有限公司聲明異議稱本件房屋於本院查封前,業經債務人等於1 09年12月25日出租予伊,租期自109年12月25日起至122年1月24日,雙方簽立租約,並交付本件 房屋予伊使用,嗣伊雖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無營業需要暫停營業,伊並無拋棄占有,縱令本 件房屋其後又出租予第三人加州椰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伊仍屬間接占有,本院不得點交等 語。惟業經本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228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853號裁定認定本件房